1.如何防范采取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①属于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效力的重要证明材料。

②拟承诺的待证事实属于公证事项的关键事实或者是重大民事法律行为、事实的证明行为、事实的合法性要件中不可或缺要素。

③已经发现当事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承诺不实的。

④公证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重大利益、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

⑤公证事项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

⑥公证事项或证明涉及重大民事权利、经济利益价值较高的重大民事权利、商业交易的。

⑦公证事项纠错成本较高或损害难以挽回,或有其他重大风险隐患,容易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当事人作出不实承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公证机构在调查核实中发现承诺不实的,须终止办理公证;同时要将承诺不实的信息及时录入浙江公证综合管理平台,公证机构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协调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当事人承诺不实的信息。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