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父、陈母共生育一子三女,陈父于2002年5月因病死亡,生前无遗嘱,陈母和四个子女于2006年1月在天一公证处办理过陈父与陈母共同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江东区某房屋的继承公证,当时陈家四兄妹都放弃了对房产的继承权,由陈母一人继承。而受到老派思想的影响,陈母认为房子应该留给唯一的儿子,因此于2011年3月在该处立下遗嘱,她过世后该江东区的房屋由儿子一个人继承。2013年9月,陈母病逝。
今年1月底,公证员通知陈家四兄妹来到天一公证处,对遗嘱继承作必要的审核。四兄妹在办公室落座后,接待的公证员对他们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和提问的过程中该公证员发现,陈家的小女儿陈小妹(化名)坐在轮椅上,对提问表达不够完整。于是公证员询问陪同陈小妹前来的其夫朱某。公证员获知陈小妹为二级伤残,虽然她每个月有1000多元劳保,但因经常看病,生活比较困难。朱某询问公证员,可否为陈小妹争取部分权益。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只有当残疾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标准时,才享有要求保留必要份额的权利。陈小妹有劳保,应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
但其本身家境并不宽裕,加上还要进行治疗,公证员觉得应该为陈小妹这样的残疾人适当争取一些权益。于是他就对其他三个兄妹进行询问,商量可否适当拿出一些钱对陈小妹进行补偿。其他两个姐姐对此没有意见。陈家大哥想了一下说,母亲把房子留给了我,现在小妹变成了残疾人且家庭困难,做大哥的愿意补偿她6万元。公证员打印了一份协议书,上面写明陈家大哥愿意支付人民币六万元给陈小妹,其他两个姐姐都表示同意和理解。几个人分别签字捺印确认。于是,按照戎某的心愿,房子由儿子继承,但戎小妹得到了适当补偿。
走出办证办公室的门,陈小妹天真地笑了,似乎是对公证员表示感谢。
近年来,天一公证处大力提倡“将办证机构转变为办事机构”,该理念已逐渐深入到每个公证人员的工作当中。如何为当事人着想,如何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解决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成了天一公证处未来努力并坚持的方向和目标。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种人性化的服务会被越来越多的百姓所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