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特殊的公证办理

        近日,本处接待了一个特殊的公证申请,申请人需要通过办理公证,将身份证上的性别进行变更。很显然,这不是一个常规的公证业务。笔者从业十年以来,也只办理过一件类似的性别变更的公证,但和今天的当事人情况是不同的。通过公证书将申请人的性别进行变更,这看起来有点荒唐,但是翻看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有依据可循的。根据2008年《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可是问题来了,该当事人并非是因为变性手术而导致性别变更的。似乎这一条靠不上,但是本着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公证员还是借鉴了这条规定并接受了当事人的申请。
        公证员面对着这样一个“前无古人”的公证,确实是犯难的。如何进行性别认定,如何写公证书是摆在公证员面前亟需解决的两个问题。通说认为染色体报告、心理和生理鉴定是认定性别的标准,即染色体结果以及心理上和生理上都要符合同一种性别,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是该性别了。于是公证员询问了申请人是否有进行过染色体鉴定、心理鉴定和生理鉴定,答案是肯定的,申请人提供的三份鉴定结论,经过比对其染色体、心理鉴定和生理鉴定均为同一种性别,这就为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提供了真实可靠的依据。在核实了三份鉴定结论是否真实之后,公证员出具了某某某为某性别的公证书。